重大消息:国务院刚刚发布:取消复混肥、大量元素水溶肥等7类肥料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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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 刚刚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,规定第6条要求取消七类肥料(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农用氯化钾镁、农用硫酸钾镁、复混肥料、掺混肥料)登记,改为备案的内容,引起肥料行业强烈反响。
重大消息:国务院刚刚发布:取消复混肥、大量元素水溶肥等7类肥料登记
【概要描述】 刚刚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,规定第6条要求取消七类肥料(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农用氯化钾镁、农用硫酸钾镁、复混肥料、掺混肥料)登记,改为备案的内容,引起肥料行业强烈反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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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有机肥农化大全)
刚刚,国务院发布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,规定第6条要求取消七类肥料(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农用氯化钾镁、农用硫酸钾镁、复混肥料、掺混肥料)登记,改为备案的内容,引起肥料行业强烈反响。
第6条规定如下:
事项名称:
七类肥料(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、中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、农用氯化钾镁、农用硫酸钾镁、复混肥料、掺混肥料)
审批部门:
农业农村部/省级农业农村部门
设定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
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:
取消许可,改为备案。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:
1.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,建立网上备案平台,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2.开展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,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,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。
3.依法实施信用监管,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,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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